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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XX与周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6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永琪,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谋,广东小塘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1962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志权,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2月31日17时许,无名氏驾驶粤Y-E6065号本田两轮摩托车在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沿北江大堤由小塘往五星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小塘金沙桥底路段时,越过路中偏左行驶,碰撞迎面由周XX驾驶的粤H-1S679两轮摩托车右前侧,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周XX受伤的交通事故。肇事后,无名氏弃车逃逸。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周XX无责任。周XX受伤后,当日被送往狮山镇小塘医院救治,支出医疗费1487.8元。2007年1月1日,周XX被转到佛山市中医院住院治疗至同月10日,支出医疗费17220.91元,同月10日再被转到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支出门诊费治疗85元,自同年1月10日至3月16日止,周XX交佛山市南海区中医院住院治疗押金3.5万元已经用完。上述费用共计53793.71元。本案发生后,陈XX向周XX支付了10000元医疗费。另查明,粤Y-E6065号本田两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陈XX。2006年12月31日19时20分,陈XX的妻子黄碧云向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小塘派出所新境社区民警中队报案,称其于当日14时许将粤Y-E6065号本田两轮摩托车停放在南海区狮山镇小塘新境奇石村十五巷8号门前,当日16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周XX无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妥,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采信。无名氏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周XX受伤。陈XX是粤Y-E6065号两轮摩托车车主,周XX的全部经济损失本应由无名氏与陈XX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无名氏肇事后逃逸,故本案周XX的全部经济损失由陈XX承担。陈XX称粤Y-E6065号两轮摩托车在肇事前已经被盗,由于陈XX的妻子黄碧云在该车肇事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而公安机关对该案仍在侦查中,无法确定该车是否在肇事前被盗,因此,陈XX称其车在肇事前被盗的举证不充分,对其称无需对周XX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和请求中止审理的意见均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核定周XX的损失范围为医疗费53793.71元。由于陈XX在本案发生后已经支付周XX10000元,故其只需赔偿周XX医疗费43793.7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被告陈XX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XX因交通肇事而造成的损失医疗费43793.71元。二、驳回原告周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24元,由原告周XX负担394元,被告陈XX负担1730元。

  上诉人陈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审理案件程序违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肇事摩托车所有人是陈XX,这是事实,但陈XX的摩托车在与周XX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已被盗,陈XX的妻子也已向公安部门报案,此案正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在公安部门还没有侦查终结前,周XX就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公安部门的侦查结论影响陈XX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公安部门经过侦查认定陈XX的报案是属实的,那么根据上述规定陈XX就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一审审理期间,陈XX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款的规定,请求法院中止案件的审理,等公安部门侦查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但原审没有采纳陈XX的申请就直接作出判决,显然原审在审理此案时违反了法定程序。二、关于原审认定事实的问题。如前所述,陈XX的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已被盗,陈XX的妻子在2006年12月31日19时20分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公安机关还在侦查之中,故应等公安机关查清陈XX的摩托车在发生交通事故前是否被盗这一关键事实后再由法院审理,而原审在公安部门还没有查清事实真相之前就作出判决,显然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据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周XX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陈XX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随后以车被盗为由报假案,想以此逃脱责任,而且陈XX没有证据可以证明车是被盗的。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涉事故系由无名氏与周XX驾驶二轮摩托车碰撞而致。事故发生后,无名氏弃车逃逸,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无名氏负事故全部责任,周XX无责任。该责任认定来源合法,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故本院对此予以采信。陈XX作为无名氏在事故发生时所驾驶的肇事摩托车的车主,依法应当与无名氏对周XX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陈XX主张该肇事摩托车在事发前已经被盗,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陈XX对于车辆被盗的仅有证据系其妻在事故发生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记录。而本案中,事故发生于17时许,报案则在当日19时许,故该车是否在事发前被盗难以确定。由于陈XX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车在事发前已经被盗,原审对其主张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陈XX主张本案应中止审理至公安机关侦查结束,本院认为,陈XX申请中止审理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关于中止诉讼的相关规定,原审不予准许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但在公安机关侦查后,如该车在事发前被盗确属事实,则陈XX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所提,缺乏理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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