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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突发故障违章停放 或构成交通肇事罪

  韩女士【问】3个月前的一个晚上,我儿子驾驶货车在公路上行驶时,因货车突然出现故障,遂立即停下检查。谁知,由于我儿子没有靠边停车,也未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或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导致同向行驶的一辆小车的司机,因为没有及时发现,加之车速较快而追尾,造成1人当场死亡、4人重伤、小车严重毁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我儿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而尽管保险部门已经理赔部分,但我儿子仍无力赔偿尚需的100余万元损失。近日,我儿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可我认为,我儿子只是违章停车,在事发时并没有在车上,货车也是处在静止状态,故不应按犯罪论处,对吗?

  【答】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即你儿子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核心在于:一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二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而不在乎车辆是处于动态还是处于静止,驾驶员是在车内还是车外。

  本案情形恰恰符合该要件: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2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你儿子在货车出现故障后,虽然确实需要检查,但其明知当时处在晚上,如果不靠边停车、作出相应警示等,极易导致交通事故,却仍就地停放且没有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即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正因为你儿子不仅被认定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且同时造成1人死亡、4人重伤、100余万元损失无力赔偿的后果,决定了其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