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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长酒驾伤人逃逸 难逃法律制裁

  9月24日下午2点左右,某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县37岁女教师在上班途中被一辆高速驶过的小轿车撞击,被卡入车前轮底盘下拖行近600米后落下,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记者调查后发现,肇事司机惠某系该县政府办一科室负责人。目前,惠某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酒后驾车肇事

  平心而论,官员是人民公仆,素养极高,应该受人敬仰,但官员一旦和“酒驾”联系起来,就有点别样的感觉,这样的官员一定不是称职的官员,其醉驾的危害性极大,如果再把“伤人逃逸”联系起来,而且还致一人死亡,这个官员所为就不但不值得老百姓敬仰了,反而让群众唾弃了。

  作为某县政府秘书科科长,理应带头尊法、守法,但该科长却成为一个反面典型。酒驾害人又害己,其危害性不言而喻,但是事实上,在某些官员的心里和眼里,法规仅仅是约束一般老百姓的,而是拿来给官员违反的,甚至认为,喝点酒有什么,能出什么事?有的干脆就横行街道、公路,认为自己好歹也是科长,也就无所谓。像某县的这位科长,居然驾驶小车在学校门口高速行驶,将一教师卡入前轮地盘下后还拖行600米,致该教师死亡。其暴行可谓触目惊心,在老百姓面前,他可真是威风凛凛。

  官员这种我行我素,藐视法规的陋习不改,官员酒驾就会不绝,而官员酒驾伤人的事件也就会接二连三,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也就会常常命悬一线,而老百姓那颗善良的心也将一次次被无情的碾碎。

  笔者以为,而之所以官员酒驾伤人的事件不断,与官员大吃大喝,以及官员上班不务正业之类殊途同归,是跟处罚不力密切相关的。

  因此,对官员酒后驾车肇事行为,处罚要更严厉,不仅要给予被害人相应的补偿,而且在给予其刑事处罚的同时,要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要让其名利双损。要让那些胆敢以身试法的人痛彻心扉,付出惨重的代价。

  【相关知识】

  一、酒后驾车处罚条例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通过,并于正式实施。这也意味着,今后凡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旦被查获,将面临着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其性质也由过去的行政违法行为衍变为刑事犯罪行为。

  1、修正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6、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7、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标准

  “车祸猛于虎”,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交通肇事,酒后驾车撞死人更要处罚。只有“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普通路人才有安全感,司乘人员才能享受机动车带来的快乐、便捷。然而,酒后驾车撞死人处罚是怎样的?本文网通过刑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您解读了酒后驾车撞死人处罚的相关内容。

  根据刑法第133条 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 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 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 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 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 的机动车辆而驾驶 的;

  (5)严重超载驾驶 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 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 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 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 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