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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后未过户,事故责任谁负?

   一、报废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交易,并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要求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机动车转让后的侵权责任:

  《物权法》第23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第24条:“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转让后未登记机动车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但双方没有及时办理转移注册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负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根据不同的转让情况进行分析,转让人和受让人都会根据分析来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