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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满16周岁骑行共享电动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现如今,共享电动助力车给我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由骑行共享电动助力车引发的交通事故却一次次摆在我们的面前,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共享电动助力车造成交通事故后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不满16周岁骑行共享电动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

基本案情

今年9月,原告倪某将黄某及其法定监护人、共享电动助力车运营公司、保险公司起诉至德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双方围绕原告倪某提出的各项损失赔偿是否合理、被告黄某不满16周岁为何可以开锁骑行共享电动助力车、被告黄某的法定监护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连带责任、共享电动助力车运营公司是否需要担责、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展开激烈辩论。

最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认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但因被告黄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并且在案涉共享电动助力车显著位置上有“禁止未满 16 周岁人员骑行”等字样,故被告黄某自身的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不应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担,故共享电动助力车运营商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为保障助力单车数字经济发展,实现投保人购买保险的目的,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人身伤亡项目下的损失金额远超 5 万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 5 万元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1、家长须避免以自己信息注册,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获得共享电动助力车。

2、家长应督促孩子放学按时回家,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助力车及其他电动车。

3、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特别是对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骑行电动助力车的违法行为加强批评教育。

德安县人民法院

作者 | 王馨瑶

原标题:《【以案释法】不满16周岁骑行共享电动助力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