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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小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谁来赔?

外卖、快递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不论春夏秋冬、高温寒冷,快递小哥永远在匆忙的赶路中。但不可否认,外卖、快递小哥为赶时间,经常做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出现,如车辆乱停乱放、随意变道、逆行、闯红灯、不礼让斑马线及乱穿马路等。这些行为对其他人的交通安全及出行造成了较大的安全隐患和不便。如果“快递小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谁来赔?其用人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看看这个案例就知道了……

“快递小哥”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谁来赔?


案情回顾

小明系A物流公司的员工,其驾驶证的准驾车型为C1。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从B物流公司租赁,该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畴。A物流公司作为投保人在C保险公司为小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A物流公司。

A物流公司辩称,小明与A物流公司约定的工作时间为8时30分,“双十一”期间可以根据快递数量自行安排。小红(化名)的损失应由C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A物流公司、B物流公司和小明共同赔偿。

C保险公司辩称,需查明本次事故是否发生在快递员送快递的过程中,如不是,则不属于其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A物流公司要求与小明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又因小明的准驾车型为C1(小型轿车),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系从B物流公司租赁,该车辆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B物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给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责任。又因为A物流公司为小明投保了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C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快递员的工作时间相对灵活,因此,不应仅从事故发生的时间或“送快递”这一行为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执行工作任务的职务行为,其职务行为的认定应当着重借助于行为人所为行为的内容、时间、地点、场合、行为之名义及行为的受益人、是否与用人单位意志有关联等情形综合加以判断。小明发生交通事故时,虽不是“送快递”过程中,但是发生在“双十一”期间,在驾驶车辆前往仓库装载快递包裹的途中,

快递配送行业作为新兴业态,其中的劳动关系复杂,社会保障程度不高。一般分为传统招工、劳务输出、网点加盟等形式。快递员的工作强度大、综合待遇低、没有保障,抢时间、求准点导致的交通事故和意外伤害等,都是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建议相关部门完善制度,形成合力,规范快递员的用工形式、纠纷解决等。

另外,部分物流公司为了追求高效、规避责任,不会直接为快递员提供车辆,而是采取由快递员自己购买或者租赁车辆等方式,规避物流公司的驾驶资格审查和车辆管理等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物流公司就会拒绝承担因车辆或者驾驶资格不合格等因素造成的损失,使得快递员的权益难以保障。建议有关部门对快递配送车辆的车型、载重、制动标准及使用管理进行分类明确、统一规定,制定上路行驶和停靠标准,逐步淘汰不合格用车。同时,规范快递配送行业和车辆租赁行业,对快递员的驾驶资格审查并备案,严禁无证驾驶或者无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