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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因素

  引言: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哪些相关因素呢?

  一、从受害人的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受害人的请求。即只有受害人正式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才对此予以审理和裁判。受害人或者相关人员未提出此诉讼请求,法院当然不能自动作出处理;

  2、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加害人的行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以及影响程度;

  3、受害人的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名望、年龄、家庭状况等;

  二、从加害人角度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这里的过错责任仅限于过失,不包括故意。因为故意以道路交通事故致害他人,则构成刑事犯罪,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侵权行为。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根据加害人的过错大小加以考虑,受害人也有过错的,应相应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即过失相抵;

  2、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经济能力强者可以考虑多赔偿,反之少赔。衡量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应考虑其实际收入与供养人数的多少,包括其父母、子女及其他应当赡养的家庭成员,如果超过其经济能力,使判决得不到实际履行,亦无实际意义;

  三、从客观角度应考虑以下因素

  1、加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2、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

  3、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基于上述考虑,并根据适当补偿、限制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以及确定法官有限度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原则,目前在一般案件中判决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应坚持宜低不宜高的原则,防止将当事人的期望值拉的过高。数额原则上控制在2万元之内,最高不超过5万元,有特殊情况需要超过2万元的,应报审委会研究决定。

  对于侵权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应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明确规定。但对此,倾向于规定给予受害人或其亲属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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