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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起我省轻微交通事故可自行拆除现场

  东北网12月15日讯 因为一起两车刮碰的小事故,导致整条街路大堵车的现象在哈市街头经常出现,而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车主双方害怕移动了现场给保险理赔和责任划分带来影响。根据省交警总队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近日联合下发的文件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我省轻微交通事故可自行拆除现场。

  持外省保险凭证不适用本办法

  从今年年初开始,省交警部门就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省监管局一同协商研究,于近日下发了《黑龙江省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试行)》通知。目前该通知已下发至我省各交警支队,县、市交警大队,各省级财产保险分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省范围内正式施行该办法。

  据省交警总队交通处处长孙XX介绍,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但机动车持本省以外保险公司签发的强制保险凭证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2000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事故当事人相互查验证件

  与以往不同的是,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进行协商,并相互查验证件及保险凭证,同时可采用摄像、拍照或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并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双方填写《黑龙江省机动车互碰轻微交通事故记录书》;当事人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可再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孙处长提醒广大驾驶员,在采用此办法的同时,车主也要认真查验对方车辆及人员相关资料,对于无机动车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使用假牌、假证、套牌、套证的;驾驶人不能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情况,车主必须向交警部门报案。

  同时,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故意伪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金以及保险核赔、物损评估弄虚作假,骗取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应当撤离现场。

  车主可随车备份交通事故记录书

  为了方便车主日常解决轻微交通事故,车主可随车备份《黑龙江省机动车互碰轻微交通事故记录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在服务窗口都将免费发放记录书。车主也可以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外设网站下载打印记录书。

  21种行为肇事单方负全责

  当事人遇有轻微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无过错,或者有过错但与事故成因没有关系的,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负全部责任:

  (一)驾驶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二)驾驶机动车越过施划有禁止穿越的道路中心线或者隔离设施,与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车辆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行的。

  (五)驾驶车辆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六)驾驶车辆逆向行驶的。

  (七)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未让在本车道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八)驾驶车辆遇有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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