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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赔偿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8)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恩城镇新平北路**号。

  负责人吴某稳,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玉招,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某凡,男,195*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东城镇牛皮塘村委田厂村一巷*号。

  委托代理人郑某庆,男,19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东成镇牛皮塘村民委员会田厂村*巷*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养,男,196*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广平镇淑里村木浮组。

  委托代理人覃东明,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述芬,广东至信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正,男,196*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良西镇雁村民委员会罗洞村**巷*号。

  委托代理人李其湛,男,19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恩平市那吉镇那北村民委员会响水洞村八巷*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流,男,197*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西应良龙路潮新大街**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明,男,198*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世埠西华直街东渐里**号。

  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沿江北路**号建设大厦**楼。

  负责人邓某旭,该司经理。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恩平支公司)、郑某凡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养、何某正、叶某流、何某明、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顺德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7)顺法民一初字第03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12月19日19时43分许,何某正驾驶粤J/U14**号重型普通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沿325国道由广州往江门方向行驶,遇叶某流驾驶粤X/7U9**号摩托车(后搭乘李某养)同向行驶,双方在行驶过程中碰刮,致粤X/7U9**号摩托车倒地在粤J/U14**号重型普通货车右轮位置上被推压,造成李某养、叶某流受伤,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07年1月11日,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叶某流承担主要责任,何某正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养不承担此事故责任。李某养受伤后于2006年12月19日至12月20日在顺德区龙江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7171.50元。后李某养于 2006年12月20日至2007年1月31日转至佛山中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43758.9元(其中医药费43618.9元,水垫一个40元,术前告知见证100元),住院期间由一人陪护,出院后医生建议定期复诊,休息一个月。交通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委托,2007年4月2日,广东南粤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书鉴定李某养右膝关节上缺失属五级伤残,左足趾关节功能丧失属九级伤残,左踝关节丧失属十级伤残,构成多级伤残。由于李某养伤残后需要安装假肢,其委托广州英中耐假肢矫形有限公司检查评估,李某养需安装国产普及型下肢假肢,假肢价格为人民币27600元,使用寿命为四年。李某养住院期间郑某凡支付了医药费17000元,双方未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达成协议,李某养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李某养户籍所在地为广东苍梧县广平镇淑里村木浮组,户籍性质为农业户口。李某养从2003年起在顺德区龙江镇工作,受伤前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来登小食店工作,每月有固定工资收入。李某养有二子一女,长女李某梅,1988年11月21日出生,二儿子李三弟,1989年12月15日出生,三儿子李亚超,1992年5月24日出生,李某养母亲老如英,1931年9月15日出生。何某正驾驶的粤J/U14**号重型普通货车车主为郑某凡,何某正系郑某凡雇佣的司机,交通事故发生时系为郑某凡运输货物。粤J/U14**号重型普通货车在人保恩平支公司处购买了限额为20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6月30日至2007年6月29日。黄某明所有的粤X/7U9**号摩托车在平安顺德支公司处购买了限额为50000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从2006年2月17日至2007年2月16日。2007年8月14日,李某养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人保恩平支公司与平安顺德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养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22612.04元(已扣除何某正支付的17000元),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由郑某凡、何某正、叶某流、何某明按责任赔偿;2、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全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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