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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成虚假证据重灾区

  随着汽车消费时代的到来,各种交通事故纠纷也不断增多,在这些纠纷中,虚假证据的身影时有出现。近日,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发布一项调查统计称,在该院审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约有30%的案件出现瑕疵证据或虚假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已成虚假证据的“重灾区”。

  证据材料相互矛盾

  三水区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显示,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杜娥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漏洞百出。

  2012年2月24日20时许,到三水探亲的杜娥在三水工业大道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从侧面撞倒。杜娥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由其丈夫进行护理。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今年3月,杜娥向法院起诉,要求肇事车辆驾驶人柴飞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各项损失8万余元。

  法庭上,杜娥诉称其与丈夫在贵州省沿河县金鼎酒店暂住打工时间超过1年,请求按城镇居民身份计算其残疾赔偿金。同时,她请求法庭按照两人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与护理费。

  杜娥提供的证明书上记载:杜娥及其丈夫自2010年2月至2012年3月在贵州金鼎酒店打工。针对这份居住打工证明,两被告均提出质疑,“事故发生在2012年2月,事后原告一直在三水住院治疗,怎么可能还在贵州工作”?

  诉讼中,双方对杜娥及其丈夫是否在城镇居住、工作超过一年的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随着案情审理深入,法官又发现新的矛盾——酒店出具的证明显示,原告的入职时间为2012年2月,但薪金收入一栏却注明工作年限为两年。对此,杜娥辩称系笔误。

  承办法官接着又发现,在劳务关系问题上,杜娥称她没有与酒店签订劳动合同,但酒店的薪金收入证明却表明她是该酒店的合约工;在工资收入上,酒店证明杜娥与其丈夫每月的工资分别为3200元、3800元,但杜娥向法庭提交了贫困证明,说其家庭仅靠夫妻做农活和打零工维持生计,生活特别困难。同时,法庭还查明杜娥的儿子已在广东顺德工作,有一定收入。

  面对法官提出的种种疑问,杜娥都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杜娥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疑点重重,令人难以信服。”承办法官说,法院据此推定原告没有如实提供证据,所作的相关陈述与事实不符,对其要求按城镇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与按其及丈夫的工资收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的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此案判决后,原告、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四类证据最易作假

  记者了解到,目前,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类似上述案件的情形可谓司空见惯。据三水区法院统计,涉虚假证据的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占比约为三成。不过,这些涉及虚假证据的案件最终能被确认为虚假诉讼的并不多,更多的表现形式是通过某些不诚信证明试图拔高标准从而获取更多赔偿。

  该院调研显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有四类证据最易被造假。

  “首先是虚构工资收入证明,即当事人提供由用人单位出具的虚假劳动合同或者不实工资证明,说明自己或护理人员有一定收入或较高收入,希望借此获得高额误工费、护理费赔偿。”三水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此类证据一般有真实的签章,在形式上难辨真假,在诉讼中多以孤证形式出现,无银行、社保部门等第三方出具的工资转账、社保缴纳记录等证据材料印证。

  其次是虚构事发地以外的城镇居住、工作时间。一些刚到事发地不久就发生事故的受害人,往往会虚构自己在外地城镇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的证明,以达到提高赔偿标准、增加赔偿数额的诉讼目的。这些虚假证据多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在城镇经营的用人单位开具。这种情况近两年较为多见,但法庭很难对此类证据调查核实。

  另外,该负责人介绍,本地居住证明也是一类容易作假的证据。虚构本地居住证明主要通过提交虚假租赁合同,或是本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或是当事人未成年子女在本地就读学校的证明,以说明当事人在本地已连续居住、工作一年以上。“此类证据记载的内容一般存在残缺性,如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多是说明某人从何时起在本辖区居住,但没有指明具体的居住地址和房东姓名”。

  “还有一类就是虚构交通费用,通过提交非用于就医的交通支出单据获得额外的交通费赔偿。在这种现象里,当事人提供的单据多为真实发票,虚报的数额也不大,法官一般能根据受害人的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等因素进行分析,进而确定数额的合理范围。”该负责人说。

  打击虚假证据需合力

  虚假证据缘何成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的“常客”?三水区法院法官何健钊告诉记者,其中既有部分当事人唯利是图、法律意识淡薄的因素,也有当前社会诚信缺失与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的原因。

  “城乡不一的差异性赔偿标准是导致虚假证据屡现的内在原因。”三水区法院的一份调查显示,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标准大约相当于非城镇居民的3倍,而误工费、护理费的高低往往取决于当事人自身的工资收入。这种差异性赔偿容易导致当事人心理不平衡,进而为追逐个人私利提供虚假证据,干扰诉讼程序。在实践中, 不少机关、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也成为虚假证据的提供者,因为他们多认为出具不实证明不违法或者无害他人。

  “虚假与不实证据在交通事故案中的滋生蔓延,给社会诚信与司法公正蒙上了一层阴影。”三水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说,应从四方面入手铲除虚假证据“毒瘤”:加强对诚信诉讼的引导;加大对关键证据的审查力度;严厉处罚不诚信行为;积极促进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首先要认真做好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的警示提醒工作,告知当事人提供虚假或不实证据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增强公众诚信意识,引导当事人诚信行使诉权。”该负责人说,同时要增强法官认定事实、采信证据以及适用法律的能力,尽可能排除不实或虚假证据材料,对初步审查后认为有较大嫌疑的证据材料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反证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实地调查。

  该负责人还建议,应对不诚实当事人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公安机关侦查;对在诉讼中多次提交虚假证据的代理人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函告有关管理部门;对提供不实工资证明的用人单位,可建议税务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税务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