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工作时遇车祸身亡 公司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赔
王小峰和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两年来却一直在该公司担任货车司机。然而,就在王小峰工作期间,一次交通事故夺走了他的生命。事发后,王小峰的妻子认为,丈夫在公司上班两年来没有签订合同,公司按规定应向其支付两倍的工资差额,于是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司机工作中遇事故身亡
2010年6月6日,王小峰到速某公司任司机,然而该公司却从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6月26日,王小峰在海口市秀英港码头某路段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
2012年7月6日,速某公司向海南省港务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证明》,其主要内容载明:“兹有我公司员工王小峰从2010年6月6日起一直在我公司工作,其职务是大货车驾驶员,不幸于2012年6月26日,在履行公司工作职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王小峰的工资为每月4800元”。然而,在接到该《证明》后,王小峰的妻子沈春华向秀英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王小峰与速某公司从2010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且该公司向沈春华支付两倍工资差额52800元。
公司称未签合同不赔偿
对此,速某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王小峰并非速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速某公司也从未向其发放过工资,与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事故车辆虽是该公司所有,但早由林某承包,由其自主经营运输业务,而王小峰是受林某雇佣的司机,受其指挥,应由林某对其支付劳动报酬。
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还认为,他们和林某双方签订的《车辆承包协议书》,其中约定:林某应按时按量完成承包费的缴纳任务,承担聘用司机的工资及各项保险。速某公司从未聘请过沈春华的丈夫,也从未对其实施管理、分派工作任务,更未对其支付过劳动报酬。所以,速某公司只与承包人林某存在承包合同关系,而速某公司与王小峰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家属称已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沈春华却认为,其丈夫王小峰与速某公司间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确认沈春华的丈夫王小峰与速某公司从2010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另外,沈春华还表示,速某公司应向其支付期间的两倍工资差额52800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沈春华的丈夫王小峰在速某公司工作期间,速某公司从未与沈春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速某公司应向沈春华支付两倍工资差额52800元。
法院判支付两倍工资差额
秀英法院一审判定,对沈春华要求速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2800元的请求,因已超过一年仲裁申请时效,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一审仅确认王小峰与速某公司从2010年6月6日至2012年6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
速某公司和沈春华均不服,分别上诉至海口中院,该院终审认定速某公司和王小峰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且速某公司自王小峰入职以来一直未按劳动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
2014年1月2日,海口中院终审判决,速某公司支付沈春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52800元。(案件人物均为化名)
以案说法
未签劳动合同
支付两倍工资
海口中院承办法官认为,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该法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沈春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请求属劳动报酬争议,申请仲裁时效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王小峰于2012年6月26日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之日即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沈春华于2012年11月28日提请仲裁时并没有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此外,海南阳光岛律师事务所陈剑律师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沈春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