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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女父母双亡 祖父母依法应抚养

 

  2011年8月,已结婚的许某(男)和未婚的乐某(女)因婚外恋生下一女小小,小小自出生起就与乐某共同生活,由乐某的父母帮助照看。2012年9 月的一天,许某和乐某一起乘车外出,不幸遭遇交通事故两人当场身亡。父母双亡的小小跟随乐某父母生活。2013年8月,乐某的父母因两人均身患重病无法再照顾小小,二老不得已将小小送到许某的父母家中,请求许某的父母抚养小小。许某的父母都是退休教师,身体健康且经济条件较好。但许某的父母认为小小系非婚生女,其有辱家风还是“克父”的“扫帚星”,坚决拒绝抚养小小。小小诉至法院,要求其祖父母即许某的父母对其履行抚养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女小小年仅2周岁属未成年人,其父母死亡后,依法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因小小的外祖父母即乐某的父母现身患重病无力抚养,而小小的祖父母即许某的父母经济条件较好且身体健康,应当承担抚养小小的义务。法院判决许某的父母必须履行抚养小小的义务,至小小18周岁止。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始于孩子出生,通常情况抚养至孩子18周岁止。当子女尚未成年而父母不幸双双死亡时,未成年子女又该由谁来抚养长大呢?《婚姻法》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该法条所规定的“有负担能力”,既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身体状况也包括他们的经济条件良好。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是因为从亲属原理上说,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是直系血亲关系,在其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应当承担抚养教育义务。小小的外祖父母即乐某的父母因身患重病无力抚养小小,故应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即许某的父母抚养小小。《婚姻法》第 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因此,法律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同样适用于非婚生孙子女、外孙子女。许某的父母不能因为小小是非婚生女、对孩子持有偏见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