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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儿子横穿马路被撞后二次碾压致死 父亲诉讼十年

  海口市民李先生得知,海南省全省法院系统在6月12日开展大接访活动,一大早就拿着一叠材料来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访。2003年,李先生的儿子因交通事故离世,从此他的生活就和官司离不开了。他表示,他会不断提起对海口市公安局交警巡逻警察支队交通的行政诉讼。

  儿子被撞倒后二次碾压致死 交警认定死者负主要责任

  2003年10月24日,是年过五十的李先生最痛苦的一天。这天晚上,因为一起交通事故,他失去了自己年仅12岁的儿子小耿(化名)。事故发生在国贸大道,小耿当时骑自行横穿马路时,被一辆小客车撞倒,之后又被一辆面包车碾压而过,导致小耿当场死亡。

  海口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为驾驶小客车的林某是在属于自己的道路内行驶,驾驶面包车的张某本是疏忽大意,但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不大,因此认定林某和张某在该起事故中共同负次要责任,小耿因为横穿马路负主要责任。

  李先生认为,交警的认定不符事实,当时,小耿在摔倒后还坐起来两手抱头叫头痛,因为林某开车撞人后,是查看自己的车有无受损,而没有查看小耿的伤情,更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所以才导致张某驾驶车辆将小耿碾压致死。

  父亲不服事故责任认定 多次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2004年,李先生不服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向龙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请求法院判令其撤销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再次认定林某和张某共同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法院认为,交警部门遗漏了一些重要细节,如林某车速不快,后视镜也可看清被撞者是否有爬起来,之后有无抢救伤者;张某从“不明物”上开过去,有目击证人呼叫拦截,但其仍加速开走等。因此判决被告对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

  让李先生没想到的是,交警再次做出的责任认定,还是认定小耿负主要责任。2005年2月,李先生再次向龙华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这次法院却没有受理。法院不受理的依据是,按照2004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被告海口市公安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仅是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范围。

  法院建议提起民事诉讼 父亲仍坚持己见

  同一法院对待同一案件,怎么先后态度差别这么大?李先生想不通,之后近十年,李先生不断向海口中院、省高院提起行政诉讼,都被一一驳回。从 2008年开始,李先生多次向省高院提起申诉。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新的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否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有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经过质证后予以认定。

  在12日的再次申诉中,法官还是耐心劝导李先生,如果不认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一直提起已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高院法官还是最终接收了李先生的申诉材料。“我一定要把事故的责任认定弄清楚,给我儿子一个交代”,李先生说,“若不弄清楚,不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自己都不会成为有理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