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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不为人知的交通法规

  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10周年。我们从相关交通法律法规中,整理出来了一些“偏冷门”又容易被忽视的,这些违法行为不一定会有直接的处罚,但很可能直接导致严重交通事故,或者影响事故责任的认定甚至保险公司的赔偿,希望大家这次看过后,能记住一些。

  1、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比如说一条道路上由两车道变为一车道,两个车道的车辆要往前开不是靠抢,而是你开一辆我开一辆。

  2、闯绿灯也有可能是违法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当中一条很重要的规则,叫做不堵塞路口原则。

  3、逃逸不一定承担全部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4、随意变更车道,一次性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即使是虚线区域,也是违法的。

  5、左右两侧车道的机动车向中间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机动车应该让右侧车道的机动车先变道。如果因为抢道发生交通事故,左侧车道机动车要承担更多责任。

  6、你可以骑马上街,但是要靠右走。因为牵、赶、骑牲畜是允许的,但是应该在允许通行的道路上靠近道路右边通行。

  7、发现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即使过往人员也有报警抢救的义务。

  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过,滞纳金不会超过本金。

  9、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这也就意味着,除了这些车以外的公车,是没有这些“特权”的。

  10、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教练车属于营运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