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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怎么办?

  小彭骑电动车上班,途经一路口时未减速行驶。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周因避让小彭拐弯太急,三轮车侧翻,自己摔倒在地。后经法医鉴定,老周的伤残等级为五级。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为:老周负主要责任,小彭负次要责任。小彭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一肚子的委屈,认为交警部门认定事实错误,老周的伤残是他自己的行为所致,与其没有关系,不应该承担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有异议,应该怎么办呢?

  说法

  小彭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只能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民事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仅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