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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常住城市交通事故城标赔偿

  目前,我国城镇化进程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大量农民离开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土地,拖家带口进入城镇务工经商、生活就业。他们尽管户籍仍属农民,但实质上已成为城市里的新成员。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人身伤害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那么,对上述户籍仍在农村但已经长期、稳定生活于城镇的人员应当适用何种标准?毫无疑问,从公平公正的角度而言,应当从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等因素来确定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而不能仅仅以户籍登记来区分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

  从本期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均早已摈弃了仅以户籍确定赔偿标准的陈旧观念。在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交通事故受害人谢某虽然为农村居民户口,但根据现有证据证明,其土地房屋均已被征收,为失地农民。且其主要收入来源已不再依赖于土地,其生产、生活和消费地都在中心城区,居住时间也在一年以上,在日常生活、子女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内的开支与城镇户口的居民相比已无甚区别,因此,当其在交通事故中人身受损时,责任方应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赔偿额。据此原则,法官依据审理的事实,判决由被告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22万余元。

  不但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在人身伤害赔偿中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而且随他们一起生活的子女以及户籍仍在农村的在校大学生也应在人身伤害赔偿中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这一原则的适用反映了法官在审理案件中不拘泥于个别文字、以追求实质公平正义为导向的理念,也反映了我国城乡二元分割的格局正在逐步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