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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侵权谁担责

  邓某为某物流公司的雇佣司机,2011年3月13日,邓某驾驶货车上路,车辆驶入对方车道与迎面驶来的一高校学生陈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邓某系酒后驾驶,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未减速靠右行驶,负次要责任。陈某为此花去医药费、修车费等近5万元。后陈某父亲找到邓某和其所在单位要求承担70%的赔偿责任,但邓某和物流公司互相推诿。邓某认为自己是在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是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则认为公司岗位协议制度有明文规定,不准酒后驾车,否则后果自负,并与邓某签订的雇佣协议里对此有明确规定,陈某违反公司规定酒后驾车引发事故是其个人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事故责任应由邓某自己承担,与公司无关。后协商赔偿事宜不成,陈某父亲以陈某名义遂将邓某和其所在的公司告上法院,法院最终判决纸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评析:法院的判决是合理的。邓某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主要职责是为公司送货。事故发生当天,邓某驾驶公司车辆为公司送货,应认定为职务行为。公司岗位协议是公司约束员工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以此对抗第三人,不能以邓某违反公司规定酒后驾驶否定其驾驶车辆属于职务行为的性质。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物流公司是应该为邓某的行为买单的,但事后公司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邓某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