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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 上班遇车祸亡 被认工伤 获赔49万元

  关某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一天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丧生,中山市人社局认定关某的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其家属将公司及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后法院判决公司及其经营者向关某家属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合计49万余元。

  案情回顾:

  工作多年却未签劳动合同

  关某在鸿伟喷涂厂从事跟车工作多年,但其始终未签书面劳动合同,鸿伟喷涂厂也一直没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8月9日,关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关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车身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黄某和关某对该道路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2012年12月4日,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关某交通事故死亡属于工伤,鸿伟喷涂厂及其经营者吴某南对该工伤认定并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上班途中遇事故属工伤

  2013年1月5日,关某的母亲及其一对儿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裁决鸿伟喷涂厂、吴某南及实际经营者吴某标支付其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资及病假工资、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等共计50余万元。

  关某的母亲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时已年满79周岁,其年龄已较大,在其要求被告方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计算5年为宜。故鸿伟喷涂厂、吴某南须支付关某母亲供养亲属抚恤金41400元。

  综上法院判决鸿伟喷涂厂、吴某南、吴某标向原告方支付丧葬补助金1111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2012年6月至8月期间的工资3620元、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8月9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246.43元、供养亲属抚恤金41400元,合计4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