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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裁判要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之债不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肇事车辆系夫妻共同财产且营运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夫妻双方作为共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2013年1月2日,原告彭某某租用被告杨某某所有并驾驶的渝G3xxxx号长安小货车前往重庆某某能源开发公司装运消防器材。被告杨某某在该公司院坝内倒车时,因忽视瞭望,将在车后侧面10多米远的原告撞到在地,造成原告头部及多处损伤。原告遂诉请法院判决被告杨某某、杜某某(杨某某之妻)共同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共计321661.0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渝G3xxxx号长安小货车登记的法定车主虽系被告杨某某,但实际是杨某某与杜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且该车的经营收入也用于二被告的家庭生活。因此判决被告杨某某、杜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彭某某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85272.49元。

  分析:此案涉及到对夫妻一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形成的侵权之债,是作为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问题。目前在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律缺乏明确规定,容易造成执法尺度不一,损害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