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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买菜被撞身亡算工伤

  下班途中顺路买菜,遭遇交通事故算工伤!昨日,佛山中院向媒体通报,近日该院审结了一起企业不服劳动行政确认上诉案件,以工人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受伤死亡为由,确认人社部门认定工伤正确,驳回企业的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自9月1日实施《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来,广东审结的首宗“下班回家顺道买菜认定工伤”案。

  案情:

  花木场没为职工买社保

  死者莫先生生前是南海西樵一花木场员工。今年1月9日,莫先生在花木场安排下,到南海中学进行浇花除草工作。

  当日下午下班后,莫先生离开南海中学到菜场买菜。约17时18分,莫先生骑自行车途经西樵镇环山大道迎喜酒楼对开路段时,被一辆客车撞倒,造成头部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佛山公安南海分局交警大队认定,莫先生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今年3月20日,莫先生的哥哥向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海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南海人社局受理调查后,于同年5月22日认定莫先生的死亡属于工伤。

  这对于没有帮莫先生购买社保的花木场而言,无疑是个重磅炸弹。因为只要认定莫先生的事故属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花木场就得全额承担莫先生的工伤赔偿。

  “事发当天,莫先生与工友一同到大坑市场买完菜后,独自绕道到山边蓄水湖一带捡矿泉水瓶,就在此途中遭遇了事故。”今年8月20日,花木场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莫先生已离开回家线路而且是为了办私事,请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

  南海法院一审认为,花木厂主张莫先生下班买完菜后去办私事,却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遂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

  二审:

  工友证词前后矛盾

  花木场不服,上诉至佛山中院,称事故发生地并非莫先生下班必经路线,而且事发路段当时正在封路维修,这足以证明莫先生是为了增加收入,私自去捡废品而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工伤。

  南海人社局辩称,在认定工伤之前,曾派工作人员亲自到事故地点查看,并制作了莫先生的下班路线图,认定事故属于工伤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审判决。

  莫先生的哥哥则表示,事故现场只看到了弟弟留下的菜和鱼,并没有矿泉水瓶,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请求维持原判。

  佛山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死者莫先生是在买菜后返回单位宿舍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而死亡,但仍属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而与莫先生一同下班的工友在事发后不久向人社局所作的两次陈述与花木厂提交的在事发四个月后作的陈述相互矛盾,鉴于证人系花木场的员工,与花木场存在利害关系,其最后所作的证言证明效力较低。

  因此,原审认定并无不当,遂终审驳回了花木场的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没证据显示死者下班绕道捡废品

  本案审判长郭赟介绍,由于各方当事人对于下班后买菜,然后发生交通事故这一情况没有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死者买完菜后是否存在私自捡废品的情形。

  郭赟介绍,根据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算工伤。

  死者本身是孤寡老人,无儿无女无配偶,根据家中情况判断,平时的确有收集废旧瓶子卖的习惯。但这并不能证明死者事发当天有去捡废品。根据南海人社局在事故发生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先后两次向莫先生生前工友调查的结果显示,工友与莫先生一同下班买完菜后两人就分开了,工友从小路回单位宿舍,而莫先生则走了环山大道回单位,这两次证言均没有显示莫先生买完菜后还要去捡废品。直到花木场提交的事故发生后四个月该工友出具的证言,才提到听莫先生说要去捡水瓶的情况,与之前的陈述相矛盾。

  “上下班途中”包括多种情况

  今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以下四种情形,可以认定工伤: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赵大光介绍,“上下班途中”的概念在具体实践当中可以有多种情况。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把这个问题作为本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中的一个重点来进行研究和规定。

  赵大光表示,“合理”就是应当具有正当性,比如下班的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都应当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