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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了即由保险公司全赔

  邵某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小英至某路口,遇李某驾驶一辆超载的重型货车,双方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邵某、小英二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邵某、李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小英不承担事故责任。重型货车的司机和车主均为李某,该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3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率险。邵某因本次事故造成六级伤残,起诉至法院,请求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仅负有提示义务。车辆超载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李某和保险公司所签的商业三者险合同已约定出现超载情形时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同时还约定,保险条款列明的免赔金额之外的绝对免赔额、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而增加的免赔金额等,均属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范围。以上条款通过将字体加粗加黑的方式进行提示后,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提示义务,因此以上条款已经生效。法院因此支持了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中增加10%免赔额的请求。

  目前,广大机动车车主普遍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由于各保险公司制定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投保人只有接受或离开两种选择,因此要充分发挥商业险的风险分散作用,则应注意规范日常车辆驾驶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员要杜绝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未年检上路、超限超载等不良行为,从而有效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根据商业三者险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停运损失等不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受害人主张上述赔偿项目的,根据受害人请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或者由侵权人直接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