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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全责是否就须负全部赔偿责任?

  问:2014年9月25日,我驾驶小货车到县城参加朋友婚礼,半路遇到同村等班车去参加朋友婚礼的周某,遂同意周某上车,我未收取乘车费用。周某称其坐车晕车要坐副驾驶位置,并且将右车窗打开,未系安全带。不料中途与赵某驾驶的汽车相撞,导致货车侧翻,侧翻前周某被甩出车外,随后车辆向右侧翻将周某压伤,花去医疗费3万多元。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我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遂以该事故认定我负全责为由要求我负责赔偿他的全部医疗损失。请问,对方有过错情况下我还须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吗?

  解答: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但并一定就完全等同于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事故认定书中的事故责任划分可以作为民事赔偿责任划分的重要参考,但在划分民事赔偿责任时亦应根据个案,结合各方当事人对损害产生的过错程度,进而正确划分各方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周某系无偿搭乘你的车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其打开副驾驶右侧车窗且又未系安全带,从而被车辆压伤,周某对自身的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你作为事故负全责的一方,理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周某自身有一定的过错,从法律上可以适当减轻你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