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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致面部留疤男子获赔精神补偿

  28岁的健身私教苏某遭遇交通事故,面部被划伤缝了10余针,遗留疤痕较为明显。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肇事者赔偿苏某57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苏某起诉称,2014年7月的一天雨后,他在顺义区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和丁某逆行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导致他面部流血,在医院缝合10余针。后经交通队认定,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苏某称,他本人已到婚嫁年龄,且从事健身私教工作,收入颇高,面部疤痕直接影响到了他的收入。因此要求丁某赔偿误工损失3.6万元和3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于苏某没有国家认可的从业资格证及相关工作证明,因此法院审理后酌定其误工损失为3500元,交通费为200元。

  对于苏某索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即便其从事健身教练工作,其工作收入与面部损伤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考虑他的年龄适婚情况,酌情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