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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下赔偿协议保险公司未认可 赔偿人自损6万多

  近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判了一起车辆保险合同纠纷案。因原告杨某在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中,未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参与而私下与事故受害人达成协议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结果导致杨某自己损失60160.36元。

  事情还得从2012年12月谈起,杨某从松桃驾车驶往铜仁途中时,因车辆打滑撞上人行道上的鲁某,致使鲁某受伤住院77天,花去医疗费46648.2元,后经松桃县公安局交通察警大队认定杨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2013年3月,杨某在未通知车辆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与鲁某在交警队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由杨某赔偿鲁某的医疗费46648.2元外,还需一次性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所有费用共计80000元。杨某在按协议赔偿鲁某后便向保险公司索赔,因保险公司以赔偿金额超过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赔付,于是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自己垫付给鲁某的损失费用126648.2元。

  万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的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给鲁某造成损害,保险公司首先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鲁某的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从商业险限额内赔偿,但其赔偿责任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予以承担,对超出法定赔偿范围外的款项,该院不予支持。因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杨某垫付给鲁某的医疗费46648.2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19839.64元,共计人民币66487.84元。

  通过该案的审理,该院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时,投保人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场或者经其同意,切勿私下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以免协议内容不合法而使自己受到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