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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借车给朋友却发生事故 车主无错不担责

  保险公司是否会为事故车辆理赔呢?江阳区人民法院用一份生效判决回答了这个问题:借出车辆的车主无过错,将不承担责任。

  外借车辆出事故车主无错不担责

  家住泸州江阳区的古某外出办事,向朋友小罗借用了一辆私家车。古某在开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撞倒行人宋某,宋某在送往医院后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古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宋某不承担责任。

  事发前,小罗为其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随后,宋某亲属起诉要求古某、小罗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四十多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某及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小罗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资格的古某,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方强解释说,在《侵权责任法》生效前,针对出租、出借机动车发生事故致害第三者的,司法实践一般都是确定由车辆所有人与车辆使用人共同担责。因此,车辆所有人作为明确的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自无争议。

  但是,当作为车辆所有人的投保人将投保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借车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此也可以理解为法律对借车行为是予以承认的。自《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其49条规定明确了作为被保险人的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案中小罗作为车主,将车辆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合法驾驶人,并且车辆并无其他安全问题,所以小罗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不认账”法官:应对车不对人

  古某履行判决后,要求在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得到赔偿,又遭到保险公司以古某不是车主为由拒绝保险,古某遂又进行了第二场官司,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庭上,双方针对古某是否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这一问题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认为,古某并非车主,小罗为车辆购买的相关责任险并不能为驾驶人古某提供保险赔偿。而古某的律师则认为,赔偿责任主体是古某,而非车辆所有人(投保人),故车辆所有人对“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这一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作为赔偿责任主体的使用人古某才具有保险利益,古某应具有被保险人的地位,被保险人应当包括经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某作为第三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其在使用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伤亡,依法承担了赔偿责任,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被保险人”。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古某应当承担的保险费用。

  未买交强险的车主要担责

  “车子是我借的,但出事时我不在场,没想到也要负责任。”无独有偶,市民王先生也碰到同样的问题,就承担了责任,王先生一直觉得很冤。

  原来王先生把摩托车借给朋友李某,李某与骑自行车的老人碰撞,老人倒地时被其他车辆碾压受伤。伤者将李某告到法院后,法院根据事故认定书,确认使用人李某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李某所骑摩托车未买交强险,本该是保险公司承担的费用由车主王先生承担。

  江阳区人民法院法官结合案件分析认为,车主将车借给朋友使用,如果出了事,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无过错。但车主是车辆保险的投保义务人,如果没有为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则应当与肇事者一起,对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也提示大家,外借车辆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最大化,合法的权益应该得到保护,但市民需要注意车主外借车辆时应该确保借车人具有驾驶资格证,车辆无安全问题,且驾驶人应谨慎驾驶,避免违法违规。

  交警提醒别借给三种人

  媒体调查发现,“借车”的主要形式有: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借车;驾驶人向单位借车;驾驶人单独外出驾驶雇主的车辆。所引发的借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事件也越来越多。

  今日上午,媒体随机采访了10名车主,大部分车主表示不愿意将车借出,也有不好推辞,无奈答应的。车主周先生对此深有体会,他说:“自从买车后,有些朋友常来借车,而且每次都是满缸油出去,用了一半还回来。因为大家都是朋友不好拒绝,只能忍气吞声,好在还未出过交通事故。”

  “车主一定不能将车借给这样的三类人。”泸州市交警支队交警介绍,第一类是无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第二类是喜好喝酒的人,或知道要酒后驾驶的人;第三类,则为品德行为差的人。特别提醒广大车主,绝不能将无号牌、无保险或保险过期或事故车辆借给他人驾驶,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包括私家车主、车属单位和雇主都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