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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酿事故承担刑责悔莫及

  近日,经江西省吉水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易道君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500元。

  2014年11月13日晚,34岁的易道君应邀赶赴峡江县参加朋友组织的聚会。席间,因经不住朋友劝,易道君便喝了几两白酒。聚会结束之后,易道君驾车从峡江县返回吉水县城,当其沿赣粤高速公路连接线由西向东行至一丁字路口时,因速度太快刹车不及,与迎面驶来的崔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经检验,易道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7mg/100m1,属醉酒状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易道君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其当庭自愿认罪,且悔罪态度较好,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