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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代驾成“代价” 交通事故责任在谁

  自己喝了酒,请朋友友情代驾,然而,车祸没避免,还造成他人受伤,这责任该谁来负?

  今年年初,张某因酒后不能驾驶就让朋友郭某代驾送他回家。岂料路上,郭某驾驶的汽车和梁某驾驶的二轮摩托发生碰撞,导致梁某和他摩托车上带着的李某受伤。

  北仑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全责。

  事故后李某接受治疗花去大笔费用,于是起诉至北仑法院要求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因张某系肇事车辆登记车主而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张某、郭某应否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某认为,对交通事故造成李某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某,超出部分,由郭某赔偿,张某因在该起事故中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李某则认为,郭某的代驾行为应属于雇佣或无偿帮工性质,雇主张某承担赔偿责任,雇员郭某因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那么,这个责任该由谁来负?

  经审理,北仑法院认为,本案中郭某驾驶涉案车辆是出于朋友情分对张某提供无偿帮助,符合义务帮工人的性质,张某是受益的被帮工人,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帮工人郭某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因交警大队已认定郭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可见郭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