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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手不过户 发生事故要赔偿

  2014年6月20日,未成年人何某饮酒后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摩托车与客车相撞,致其后座其中一名乘员陈某死亡。该案摩托车是前手卖家茅某在长期未年检的情况下卖给丁某,后丁某未经年检又卖给何某,三方均未办理过户手续。陈某近亲属起诉要求何某及其父母、茅某及丁某、客车车主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赔偿金额应先由客车所投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死者陈某明知何某饮酒驾车仍乘坐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自身存在一定过错,酌定由其自负10%责任;何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造成本案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故承担90%的赔偿;茅某将未年检车辆卖给丁某,丁某买后未经年检又卖给何某。法院认为,无故不参加年检的机动车属于广义上的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因茅某、丁某均不能举证摩托车转让时不存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形,遂判决由茅某、丁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点评】根据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