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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否应当包括奖金和年终奖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对误工费的表述是:“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据此,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可将其界定为:因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从而不能正常工作、劳动而发生的可期待财产利益的损失。

  误工费难以界定,主要是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难点:

  一.数额范围浮动大。不同行业间收入水平差异及个人能力差异大,误工费在不同案件中,相似情况下,往往存在很大的差异。

  二.证明形式多样化。交通事故案件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任何职业类型中,不同的职业具有不同的收入方式,如工资单、台账、服务合同等。

  三.计算标准多样化。一般情况,误工费按实际损失计算,但当事人如果无法确定自己的工资收入或者没有固定收入,则只能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似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何认定误工费:

  误工费的认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案件材料认定的,主要是要把握两个关键点“具有确定性”,“工资损失”。

  一方面,从误工费的概念来看,误工费是不能正常工作减少的收入,是一种期待利益。虽然在多数情况下工资构成了误工损失中的主要部分,但是也不能把误工费和工资损失完全画等号,这样既不符合社会生活现实情况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另一方面,侵权法的财产赔偿原则是赔偿直接损失,期待利益从性质上看应属于直接损失而非间接损失,工资和奖金同属期待利益,只是可期待的强弱程度有所不同,在侵权事实及相应的因果关系存在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可期待程度偏弱就不予赔偿。对于奖金和年终奖这类期待利益,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法官应遵循法官职业道德,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谨慎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