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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影响表现在哪些方面?

  依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73条之规定,接受交通事故案件报警的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之后采取技术手段得到的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内容上应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影响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在民事赔偿方面

  一方面是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依据,一方面是公安机关对交管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证据,也是法院审判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的重要证据。

  二、在行政领域

  其是公安机关对事故当事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行政处理内容的证据。

  三、在刑事领域

  交通事故认定书一方面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一方面也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证据。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交通案件的处理意义重大,其直接或是间接的影响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书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规定,作为国家机关的公文书证,其证据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一般而言,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内容,没有明显的相反证据抗辩的,法庭都会采纳事故认定意见。

  如果当事人一方对事故认定书不服或是有较大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或是在法庭上由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减弱事故认定书的证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