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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买卖的方式转让已报废的机动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话,都要由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购买报废车出事故原车主担责吗?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转让人叶某将强制报废期为2015年9月29日的摩托车转卖给张某,2015年12月11日,张某无证驾驶没有年检的二轮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叶某和张某要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解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车主,车辆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定要根据国家规定处理,不能擅自转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不论经过多少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都要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

  当 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赠与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特指未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原机动车所有人(原车主)已经不是真正的所有 人,更不是机动车的占有人,他不具有机动车的实质所有权,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赔偿义务应当由买受人、受赠人等对 机动车运行有实质影响力和支配力的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占有人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