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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免票乘客视同购票 公交公司被判担责

  【案件背景】

  家住海淀区的张大爷是一位退休老人。去年9月的一天,张大爷持老年证乘坐某公交客运公司的公交大客车,途中,公交车与一辆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大爷因此受伤。后张大爷诉至法院,向公交客运公司索赔。

  【法院审理】

  庭审中,公交客运公司辩称,张大爷虽乘坐公交车,但未购票;另外,此次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人郭某某承担事故全责,公交公司驾驶员并不承担责任。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爷乘坐了公交客运公司所属的公交车,双方即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客运公司有义务将张大爷安全送至目的地。张大爷在公交车上受伤,公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大爷属于按规定可以免票乘坐公交车的旅客,按照《合同法》第302条规定,公交客运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该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公交客运公司赔偿张大爷各项医疗费1万余元。

  【法官评析】

  依法免票乘客视同购票

  根据《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因此,依法免票的乘客,在客运合同中与购票乘客地位相同。

  张大爷乘车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客运公司虽非交通事故责任方,但依据其与张大爷之间的客运合同,仍负有对张大爷的经济损失先行赔付的义务。

  其次,客运合同的承运人只要在从事运输的过程中导致了旅客的人身伤亡,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问承运人在此过程中是否有过错。当然,承运人也享有如下免责事由: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伤亡或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减轻赔偿责任。

  另外,该案的情况是承运人在交通事故中属于无责的一方,对方车辆驾驶人郭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张大爷还可以向郭某某主张侵权的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