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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上下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该咋办

  自本栏目开通以来,很多市民打来电话咨询关于工伤的相关法律问题,相关法律专家给予解答,专门选取一些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刊登。

  问:我们几名职工想问一下,哪些企业单位和职工或雇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是否应该向新到岗的职工进行相关内容公示?

  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建华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问:我们几名职工还想问一下,国家以什么原则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职工个人需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会员白杨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问:我们几名老乡,从农村到城市工作,就是要图个平平安安。我们迫切想知道在什么情形下,可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另外,申请认定工伤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北京德顺(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坤波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小贴士:

  1、劳动争议案件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已在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的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大连市总工会职工劳动法律援助窗口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①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的2倍;

  ②本人或家庭成员因疾病、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上述标准的;

  ③农民工。

  (劳动争议案件在各区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立案的职工请到对应的区市县总工会法律援助窗口申请法律援助)

  2、大连市总工会法律政策咨询热线:12351

  主办大连市总工会大连市法制宣传协会

  协办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维权热线12351

  (市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