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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交通事故的30个实用权威解答(二)

  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这种情况下,应由多个侵权人按过错程度进行分担。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这个问题在该司法解释没有颁布之前也是争论比较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最多,现该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该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这个问题,在以前的最高院的批复中,也由此规定,但批复规定很模糊,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先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该最高院最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第4项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在此以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是不统一,有的讲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讲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17、商业三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是不允许直接将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即便是列为被告,保险公司也不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也有的法院观念超前,直接依据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判商业险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保险公司合同约定的条款等于摆设,保险公司没有抗辩权。该司法解释也将该标准统一化,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在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责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首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进行优先承担,不足的部分由商业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再由实际侵权人来承担。这样不仅保护了受害人的损失,也是保护了被保险人的损失。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根据做高院关于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2款的规定,被侵权人或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承担的,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保险公司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进行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