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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不服,谁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那么,若事故双方有对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的情况,哪些人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法律对申请人范围作了明确限制,一般由事故当事人、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委托代理人可以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认定。

  1、事故当事人。

  重新认定事故责任申请人必须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作用范围是针对事故当事人,所以一般不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能成为责任重新认定的申请人。

  2、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事故当事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对事故责任不服的,可以代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当事人提起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但申请人仍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仅以代理身份出现。

  (2)事故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其近亲属可以当事人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3)当事人死亡,其申请人资格转移由其近亲属享有,其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申请重新认定。这是申请人资格的继承,其地位等同于当事人,而不是代为申请。

  3、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授权而发生的代理是委托代理。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申请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责任重新认定。

  注意:事故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为接到认定书15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