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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1、撞到自己家人的,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这就可能出现一种可能,投保人故意将受害人杀害(显然上述案件不是这样),从而获取保险金,这种称之为“道德风险”。这一免责条款正是为了防止类似“道德风险”事故的发生。

  2、、车辆未在规定时间内年检或者未通过年检出事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未通过年检或者未及时年检的,均属于不能合法上路的。车险免责条款规定,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而上路行驶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因此大家一定要重视年检这件事,车辆未年检,保险就相当于白买,车辆处于“裸奔”状态,要多危险有多危险。

  3、车辆修理期间出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赔

  车辆在检测、维修、养护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维修点负有看管车辆的责任,车辆被盗或者损坏是属于维修点的过失。

  此外,还包括车辆在出险后,送去维修的路上或者在维修过程中额外出现的意外损失的情况,保险公司也是不赔偿的。

  4、新车未上牌、无临时牌或者临时牌过期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在汽车基本险的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都明确规定,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专家建议,在为仅有临时车牌的新车购买保险,应与保险公司事先单独做出在临时车牌方面的约定。

  5、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偿权的,不赔

  “行善有风险,放弃追责需谨慎”。这缘于车辆损失险其中一条免责条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也就意味着,若你某天善心大发,放弃对责任方的追责权利,那就有可能要自己承担事故损失,因为此种情况保险公司也不会赔偿损失给你。

  6、驾驶证丢失、损害以及更换期间驾车造成的损失,不赔

  基本险四个险种的免责条款中均注明,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事故损失的,不予赔偿。

  特别是驾驶证丢失、或者更换时注销原驾驶证的,这期间驾车相当于无证驾驶,出事故不单保险不赔,可能会以无照驾驶被处罚。

  更换驾驶证需要注销原驾照?在2013年元旦开始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并没有规定必须注销之前的驾照才能更换别的驾照。不过,先注销再培训已经是业内一个不成文的规定,早在2000年就开始实行了。之所以要采取这样的方式,公交驾校也有自己的“苦衷”。据了解,从2000年开始,大客车司机就比较“抢手”,很多人来培训完后,学好技术就走了。这对于驾校来说是一种人才的流失,因此驾校采取这个手段来对学员进行制约。公交驾校此项规定的另一个原因是,如果不注销原来的驾照,那么就要给这部分学员办理增驾手续,而另一部分没有驾照的学员办理的手续不一样。为了方便材料的整合,干脆让那部分已有驾照的学员注销原有驾照。

  7、在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对于在收费停车场被盗窃的车辆,尽管投了全车盗抢险,保险公司依然不会赔偿。原因是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停车场是收费的,那么就有看护保管好车辆的义务

  因此,如果车辆在类似场合被盗,作为车主应该保管好停车场的收费凭证或发票,必要时作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证据。

  8、事发超过48小时未告知保险公司,有可能不赔

  这里为什么是“有可能不赔”呢?原因是《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须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事故发生超过48小时才通知保险公司,同时也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损失证明,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当然如果可以提供有效的证明,包括交警给出的有效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是财产损失证明(例如车辆修理费等),那么就可以继续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过建议大家最好还是尽可能在48小时内报险,减少不必要的麻烦;若确实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及时保险,也要现场拍照保留证据。

  9、车辆的新增设备损害,不赔

  在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的免责条款中规定,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这对于喜欢为自己的爱车“添油加醋”的车主们来说就需要注意了,现在很多车主在新车买回来之后,都热衷于自己再加以装饰一番,例如加个包围,加个尾翼什么的。不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就要注意了,因为这类新增部件的损坏,均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除非另外为这些新增部件买“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10、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赔

  基本险通用条款第八条写明,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同时,《保险法》规定,如果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内未支付当期保费,保险合同效力也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此时的保险合约也就相当于一纸空文。

  注意:以上10种情况中,除了第四和第五两种情况分别仅针对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辆损失险外,其余情况均适合于四种基本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