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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录音证据有效吗

人身损害赔偿录音证据有效吗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录音证据有效吗?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但是,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

  二、什么案件可以采用录音证据

  1、债务纠纷

  山东济南家住某小区的张某与李女于2004年1月份经朋友刘某介绍认识后,感情急速升温,并在同年3月份开始同居,但是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初的一天,李女告诉张某自己的母亲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费用3万元,想向张某借3万元,张某看着李女着急的样子,同时并考虑到两个人已发展到同居关系,就没有向李女索要欠条便借了钱。

  今年6月份,张某与李女之间出现了一些矛盾,争吵之后两人解除了同居关系,张某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但是李女拒不给付,张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但是因为没有证据法院不予受理。

  为了得到证据,张某找来当初介绍自己和李女认识的介绍人刘某陪同,带上录音机来到李女的家里,以想和好为由与李女聊天,见李女不想与自己和好,张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当初借给她的3万元钱,李女也承认向张某借了3万元钱急用,但是她说那些钱已经作为两人的生活费花了,不应该再还给张某。李女没想到,张某把他们的谈话都用录音机录了下来。

  张某让介绍人写了一份证据,并带上了这份到李女家录的录音证据,到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定李女向张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成立,并判决李女给付张某3万元。

  张某的胜诉,录音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为此记者采访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的周桂华律师,周律师说,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录音过程中,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提示对方表明身份,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2、房产纠纷

  今年4月,叶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给房产商交了3万元订金和15万元首付款。叶先生后来认为购房合同内容有失公平,而且房产商收订金时没有按规定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叶先生委托代理律师将售楼人员没有明示有关法规文件的谈话内容偷录下来,然后将房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订金、预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但双方并没有签购房合同,一审判决房产公司退还叶先生的订金及首付款18万元。原告方提供的录音证据未被采纳。

  市南法院车成鳞法官介绍,双方提供的协议、信函等相关证据已足以证明案件的整个过程,录音证据作为辅助证据,可以不必采纳。另外,律师偷录的证据音质较差,而且没有说清录制的时间、地点、双方当事人的身份等细节。

  3、精神损失赔偿

  王某于1998年经人介绍与张某相识,并于1999年5月二人领取了结婚证并于同年十月一日举行婚礼,王某与张某婚后共同到北京打工,王某由于怀孕于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张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从老乡后了解到张某在京又与他人同居。王某到京后通过联系张某的房东,以录音的方式取得王某确实与他人同居将近一年的证据。以此,王某提出起诉,请求判定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人民币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法院判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张某与他人同居长达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亲的最起码义务,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由于张某坚决离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张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60元,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