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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和公安交管部门打交道,很多情况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表达诉求,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包括口头、信函、邮件、传真等在内的形式应当是可以的。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复核,涉及证据、理由、法律适用上的许多问题,为了便于上级公安交管部门准确把脉,需要采取书面形式递交申请。

  根据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可见,启动复核程序,有五个限制性条件:

  1、时间条件,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超期不会处理;

  2、形式要求,递交书面复核申请,不能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

  3、递交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交管部门的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

  4、内容要求,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5、次数限制,只能复核一次,不能复核一次后认为不公正而再次申请复核。

  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期限

  不是所有已经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都可以申请复核,申请责任认定书的复核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也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复核申请,必须在接到认定书的三天之内提出。比如11月1日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那么在11月2日、3日、4日,这三天的时间内就要将复核申请书递交至上一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时,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也有自己的审查期限,即为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核结论。

  三、交通事故不能复核的情形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将下列的四种情况排除在复核范围之外: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对第一种情形,因为法院已经受理民事诉讼,对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理由和依据,法院的审查相比较而言会更严谨。同时,根据法院最终解决原则和司法便民原则,行政权不能左右司法权,不能因为复核而使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久拖不决,从而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高。

  人民检察院已经批捕的案件,基本上已经对证据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审查判断。这时,如果还受理当事人的复核申请,会影响到肇事者的刑事追究。也可以避免当事人通过上级公安交管部门的“内幕交易”来改变定性,达到免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无论是受害者,还是肇事者,对责任认定不服,完全可以自己或委托专业律师在法庭展开辩论,最终由主审法官来根据各方说辞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