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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撞死人,肇事司机当场掏出啤酒喝了起来

散伙之后,自认为清醒的宋某打算驾车回单位休息。短短两三公里的距离,悲剧却发生了。当宋某行至一个交叉路口,左转过程中,为抢先通行,他没有降低行驶速度,未让对向车道直行的电动三轮车先行,车辆前部碰撞电动三轮车,致使电动三轮车侧翻。事故发生后,宋某委托现场群众拨打110、120。

救护车先到达现场,确认三轮车驾驶员已经死亡。宋某发现自己闯了大祸,想到自己还是酒驾,对自己可能面临的处罚感到了恐惧,当场跪地、痛哭不已。一想到自己是喝酒后开的车,为了掩盖此情况,减轻罪责,宋某将车内的啤酒拿至路边饮用,在喝下半瓶后,被周边群众劝阻并将啤酒丢弃。交警来到事发现场,发现宋某一身酒气,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的嫌疑,遂对宋某进行呼气酒精测验,并带宋某至医院抽取血样送检。

经警方讯问,且在公共视频面前,宋某如实供述了其醉酒后驾车肇事致人死亡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

经鉴定,宋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5.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后交警部门认定:宋某醉酒后驾车行经交叉路口未降低行驶速度,左拐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全部责任。

因宋某是醉酒后驾车,没有三责险险理赔,宋某自掏腰包100万元,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谅解。

经如皋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宋某行为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检方释法

本案中,宋某自认为警方对其进行酒精测试前,再喝酒会使警方无法查证其之前的酒驾行为,从而达到掩盖其醉驾行为的目的。

殊不知相关文件对这种行为早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应当认定为醉酒。换言之,即按照其当场饮酒后的检测结果为准。当场喝酒不仅不能掩盖先前喝酒的事实,反而要承担再次喝酒后血液中酒精含量更高的不利结果。

通讯员 薛淇元 实习生 毛媛媛 现代快报+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