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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热评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更有必要追问开车不喝酒真有那么难?

严刑峻法尚不足以惩戒醉驾,倘若就此放手,反而将公共安全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据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议案,这已是他连续第二年为“取消醉驾入刑”奔走呼告。

一石激起千层浪。围绕着朱列玉的建议,网络上分成了泾渭分明的两大阵营,有人赞赏,有人反对。简单梳理一下,朱列玉反对“醉驾入刑”的理由有四个方面:首先是“醉驾入刑”惩戒效果不明显,刑事案件数量过多;其次是因醉驾所产生的犯罪记录,会使犯罪人很难重返社会;再次是通过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起到惩戒教育效果;最后是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

“两会”热评丨建议取消醉驾入刑,更有必要追问开车不喝酒真有那么难?

↑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图据南方都市报

自2011年醉驾首次写入刑法后,至2020年,全国法院审结“醉驾”等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总数升至28.9万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危险驾驶罪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这是朱列玉反对“醉驾入刑”的数据支撑。但在这种纵向比对的过程中,也不应忽略国内机动车数量的整体变化。公安部统计资料显示,至2011年底,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2.25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为2.36亿人;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达3.7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达4.56亿人。简单计算可知,在过去的10年间,国内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超过50%,机动车驾驶人数量几乎翻了一番。讨论醉驾案件数量,也应考虑机动车市场的整体情况。

而醉驾占刑事案件总数的25.9%,同样也不能成为反对“醉驾入刑”的理由——这有点类似“法不责众”心理。醉驾案件的不断增多,一方面是因为机动车与驾驶人数量在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是因为查酒驾越来越严格。尽管如此,仍有不少人因贪恋杯中物而铤而走险。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认为“醉驾入刑”不仅不应该被放弃,反而更应该被加强——如果严刑峻法尚不足以惩戒醉驾,倘若就此放手,反而将公共安全置于更加危险的境地

至于醉驾犯罪者难于重返社会,这其实是一个社会问题。毋庸讳言,犯罪人难于重返社会的问题确实不同程度存在,但受此困扰的并不只是醉驾犯罪人。解决此类问题的关键在于矫正社会观念,为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和服务,而不在于一定要放松法律底线。实际上,朱列玉的另一份建议颇有现实意义: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从帮助犯罪人重新融入社会的角度看,封存情节显著轻微的犯罪记录值得一试。但同样应该明确的是,这种制度创新应该面向所有犯罪行为人,而不只是针对酒驾行为。

诚如朱列玉所说,行政处罚也可以起到惩戒教育效果,但这种惩戒教育的实际效果有目共睹。尽管酒驾案件时有出现,但所有人都能够直观地感受到,近年来身边的酒驾行为大大减少,“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越来越成为一种共识和底线。如果因酒驾案件仍未绝迹,就退回到行政处罚为主,其本身也会有矛盾——在“醉驾入刑”的10年间,行政处罚始终都是一项重要的执法手段。如果行政处罚与“醉驾入刑”共同发力,尚且难以完全治愈酒驾顽疾,如果行政处罚“孤军奋战”,情况又将会是怎样?

治理酒驾确实不应该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但“醉驾入刑”并不简单等同于“过度依赖”

作为法律界人士,朱列玉有权提出不同法律见解,作为一个人大代表,这也是其应该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无论“醉驾入刑”存废,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永远应该放在首位,这也是展开相关讨论的一个基本前提。在探讨“醉驾入刑”消耗司法资源的同时,其实更有必要追问一句:开车不喝酒,真有那么难吗?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赵志疆

编辑 汪垠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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