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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消委会发布2019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3:质疑车辆为二手,现场检测解其忧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刘先生在泸州市某汽贸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家用轿车,此车系该汽贸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某汽车销售公司代为提取。2019年5月刘先生在某店自行安装音响时发现该车右前车门内壁线路凌乱,怀疑“该车后视镜可能被拆装过,可能是二手汽车,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要求赔偿或者退车”。

【处理过程及结果】

泸州市消委会接到刘先生投诉后,遂向该汽贸有限公司发出投诉调查函,该汽贸公司向市消委会提交了复函及该车的检验合格证明,并称“从未对该车进行过拆装、维修、更换零部件,也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刘先生已使用该车10个月有余,其所称的右前后视镜被拆装过的问题也无从查证是谁的原因造成的”。应刘先生要求,市消委会组织争议双方一并前往第三方泸州市某汽车4S店,经专业技师进行现场检测,其结果为轿车右前门倒车镜缝隙连接处封条被拆,右前车门内壁存在线路凌乱问题,倒车镜疑似被拆装过,但轿车其他重要设备、零部件均未发现被拆装过的迹象,且全车车漆完好,无二次喷涂或修补情况。

因刘先生使用该车已经超过6个月,没有证据证明该汽贸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也未能提供轿车瑕疵举证。经市消委会调解,该汽贸有限公司就轿车右前车门内壁线路凌乱等问题,一次性补偿消费者3000元。

【案例评析】

此案重点有3点:

1、该汽贸公司销售车辆是否存在欺诈行为。该汽贸公司出具了上海大众汽车的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车辆为原装交付消费者刘先生,车辆从未过户给其他人,未发生所有权转移,因此不能判定为二手车。且经查证,该车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未向保险公司报修,除后视镜外,车辆其它部位未有修理或更换迹象,因此判定为事故车的证据不足。综上所述,该汽贸公司不存在消费者所称“将二手车、事故车作为新车售卖”的欺诈行为。2、是否予以换车、退车问题。因刘先生证据不足,且未判定该汽贸公司销售的轿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汽车“三包”规定的第二十条规定,刘先生不符合换车、退车条件。3、该车右前车门内壁线路凌乱,怀疑右边后视镜被更换。因刘先生购买、使用该车已经超过6个月,根据《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刘先生使用车辆已达10个月,已超过举证责任倒置时限,应该由刘先生提供相应证据,但刘先生却未能提供该车瑕疵举证。不过由于车辆PDI检测单丢失,该汽贸公司也应承担一定责任。经泸州市消委会调解,该汽贸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刘先生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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