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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冶:办理案件获评全省民事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正义网黄石1月14日电(通讯员杨运红)一起交通事故,三车受损,多人受伤。法院一审判决同为伤者的周某军赔偿8.17万元,经检察院监督后,改判周某军无责。由湖北省大冶市检察院报送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日前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2016-2018年度全省民事诉讼监督优秀案件”。

  2015年9月13日,刘某杰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左某兵对向驾驶的小客车发生碰撞,小客车在避让的同时与右侧后方周某军同向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刘某杰、周某军及其车上另外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刘某杰负事故主要责任,左某兵、周某军负事故次要责任,周某军车上另外三人无责任。

  2016年4月19日,刘某杰因与周某军、左某兵、王某明(小客车车主)、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8.26万元。2016年8月9日,大冶市法院作出民事判决:1、保险公司赔偿刘某杰7.97万元;2、周某军赔偿刘某杰8.17万元;3、左某兵赔偿刘某杰345元;4、驳回原告刘某杰其余诉讼请求。

  周某军不服法院判决,申请再审,被法院驳回。

  该院受理后,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及对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经检委会研究、讨论,分别向公安局和法院发出撤销交通事故认定书和再审的检察建议。

  该案后经大冶市法院再审和黄石市中院终审,改判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刘某杰15.29万元、小客车司机左某兵赔偿原告刘某杰690元。一审中需要承担8万余元赔偿款的周某军,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案件得以改判,撤销了其承担8万余元赔偿款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通过检察监督,法院启动再审,对案件的判决结果进行了纠正,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检察监督,法院纠正了错误的判决结果,树立了检察监督的权威,实现了检、法两家共同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的目的,践行了双贏、多赢、共赢的司法理念。同时,此案对法院审判人员如何正确认定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等证据,检察人员如何审查这些证据的效力等提供了很好的案例指导,对公安交警部门所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据效力审查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