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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害己,南康有50人酒驾被检察院公诉,还有人被判刑!

提到酒驾,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因酒驾引发的一次次血淋淋的惨痛教训,让人触目惊心。然而,仍有一些人视法律而不顾,视生命财产而不惜,仍然我行我素酒后驾驶。

今年以来,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56件57人,提起公诉49件50人。为何在这般严查下酒驾者还是屡禁不止?究其缘由,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是侥幸心理在作祟。

为切实提高广大司机朋友的交通安全法规意识和文明交通素质,营造平安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以下三个身边的酒后驾车案例分享给大家,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文明出行。

案例一

2019年10月,李某在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行驶至东山街道某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停。经鉴定,李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0.7mg/100ml。经查,李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7月被区公安局处以行政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

在李某具有坦白情节的情况下,法院一审判决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案例启示】危险驾驶归案的形式最常见的是被交警查获,不论白天黑夜,不论刮风下雪,交警总是在路上,守候我们的出行安全。

案例二

2019年5月,明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和谐大道某路段时,与停放在路旁的重型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明某受伤。经检验鉴定,明某血液内的乙醇含量为199. 9mg/100ml。法院一审以危险驾驶罪判决明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案例启示】酒后驾驶,不仅危害他人,也伤及自己。

案例三

2017年10月,曹某明知朋友谢某大量饮酒的情形下,却要求谢某驾驶曹某的助力车搭载其一同前往南康城区,行驶至芙蓉新城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谢某、曹某两人受伤。经司法鉴定,谢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1.9mg/100ml,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曹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91.1mg/100ml,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例启示】自己酒后不能开车外,在明知他人醉酒,也不能授意他人驾驶,否则将构成危险驾驶的共犯。摩托车、超标二轮车都是机动车,醉酒骑车也是构成危险驾驶罪的。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道路上各种各样的文明驾驶标语,大家早已烂熟于心,而许多人在长时间的驾驶生涯中却渐渐麻木,但是,有时候却仅仅是因为自己的一时大意和侥幸毁了多个家庭,马路上疾驰的车辆,请多一分小心,再多一分爱心。虽然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被慢慢掩盖,但是那些逝者亲属破碎的心却再也无法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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