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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讲故事】路面凹陷引发单方交通事故,法院判决道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

近年来,因道路缺陷的原因发生了不少的交通事故,如驾驶机动车莫名掉进一个大坑、驾驶途中撞上放置在道路上无安全警示的障碍物等情形。那么,因道路缺陷引发的交通事故,谁应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呢?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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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投资公司则辩称,公安机关对本案所涉事故已经出具事故证明,张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应依法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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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被告某投资公司作为案涉路段的管理者,其应该尽到安全防护、安全警示灯管理维护义务,但该路段由于维护致使路面出现明显凹陷,且未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了本案损害结果的发生,故被告某投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对原告所受到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原告张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当途经该缺陷路段时未注意行车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综上,本院酌定对于原告所受到的经济损失,原告张某和被告某投资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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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 民事审判庭副庭长

在此提醒:道路的日常维护关系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道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或者及时修伐护路绿化等方法,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边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款: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编辑:孙浩

审核:董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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