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在汽车站停靠,属于“道路”范畴,发生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
法院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而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赵某豫K38839客车系长葛至淅川的对开客运班线,该车辆许可停靠车站为淅川汽车站,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淅川汽车站停靠,该地点属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情况应符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故本案中的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综合案件事实,认定宛运集团淅川公司、A财险公司赔偿赵某车辆营运损失。
根据本案可以得知,事故发生时,该车辆在汽车站停靠,该地点属于允许机动车通行的地方,本案情况应符合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畴,故本案中的事故应属道路交通事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处理本案。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