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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驾驶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处在车上还是车下,均不属于第三者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明确:驾驶员停车下车检测车辆时,车辆往前滑行致驾驶员受伤的,因驾驶员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且对机动车有实际的控制力,故依照现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规定,驾驶员不属于“第三人”,保险公司不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张某某与夹江县浩宇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驾驶员停车下车检测车辆时,车辆往前滑行致驾驶员受伤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4299号

二审: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11民终872号

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川民再170号


基本案情


法院裁判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关于作为事故车辆驾驶员的原告是车上人员还是车外人员的问题即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所指向的“第三人”的问题。本院认为:“第三人”并非固定不变的,是因特定时空条件下的变化而转化的,认定“第三人”应该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身处何处作为依据,“车外人员”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不是永久不变,固定的身份,结合本案,原告张某某停好车辆之后下车检查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原告处于机动车之外,应当认定为“第三人”,故被告平安财险乐山支公司主张在本次事故中原告张某某不属于“第三人”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2016)川1102民初4299号民事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赔付原告张某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各项共计615296.51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某是否属于本车“第三者”,平安财险乐山支公司应如何承担责任。

(1)张某某属于本车的被保险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张某某系实际车主,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涉案车辆享有保险利益,系涉案保险的实际投保人。“车上人员”和“车下人员”的区别相对固定。张某某在本次事故发生前系本车的驾驶员,属于车上人员;其在驾驶过程中,虽离开车辆下车检查,但其行使的仍是驾驶员的职责,在此过程中,张某某并未将车辆交于他人掌控,该车的合法驾驶员仍为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在特定交通事故中,被保险人只能是投保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中的一人,属于需要特定化的概念,投保人的身份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才能确定。张某某是涉案车辆的车主,亦是该车的驾驶员,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张某某的身份已确定,属于本车的被保险人。

故作出(2017)川11民终872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作出后,张某某不服,申请再审。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故作出(2018)川民再170号民事判决:维持二审民事判决。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2、关联案例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丁某军等与张某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苏民申3123号


【裁判要旨】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应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本案中,受害人丁某可作为车主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属于被保险人,其下车检查车辆并不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本案情况不属于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应赔付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