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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高速公路,被肇事司机撞伤不治而亡,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犯罪嫌疑人刘小辉作案后,搭乘出租车沿大广高速向南逃窜,行至万安县境内某处时寻隙跳车逃匿。公安机关循线追踪,组织围捕。当日晚22时30分左右,躲藏在高速公路路基一涵洞的犯罪嫌疑人刘小辉发现有民警和群众在附近搜查,遂翻上路面攀越施工围挡,横穿高速公路时遭遇车祸受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8月4日,犯罪嫌疑人刘小辉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DNA生物检材进一步确认死者为犯罪嫌疑人刘小辉。

犯罪嫌疑人刘某横穿高速公路受伤不治而亡,肇事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有点网友表示不需要承担责任,不少网友则表示,一码归一码,不妨碍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

个人认为,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为刘某突然横穿高速公路,司机反应不及而撞住刘某,由于司机系正常行驶,并未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不符合《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规定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外,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具有预见义务,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致使危害后果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没有尽到结果回避义务,致使损害后果发生。由于高速公路上禁止行人通行,司机根本不可能会预见到会有行人突然横穿高速公路,不具有预见义务,更不可能具有回避结果发生的义务,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更不可能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

司机虽然客观上造成了刘某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不具有过失,不具有可谴责性,不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