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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不抓”,所以成为了“一个村的行为”

是【因为“不抓”,所以成为了“一个村的行为”】;

而不是【因为“一个村的行为”,所以“不抓”】。

抓、判,也不是基层乡村干部的工作,而是公安武警法院检察院的工作。

这些人欺软怕硬,真的抓判几个典型,其他人马上就乖了。

在当今的中国,还能允许“犯罪的人多就不追究”?这不跟“醉驾案件多所以建议取消醉驾入刑”的逻辑一样吗?

如果“一个村的行为”就不能抓不能判,拐卖人口、制造伪劣产品的,还要不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