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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醉驾入刑,不是解决醉驾行为的根本办法

取消醉驾入刑,不是解决醉驾行为的根本办法

□冯汝梅 (广西大学)

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建议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即在限制对醉驾刑法的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和范围;并参考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建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3月5日中国新闻周刊)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驾,属于危险驾驶罪,不论结果如何,都是一种犯罪行为。“取消醉驾入刑”不是解决醉驾问题的根本办法,而有可能助长醉驾行为的发生。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2021年1至3月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显示,危险驾驶罪以74713人的起诉罪名排在第一位,而2021全年危险驾驶罪达28万件,醉驾罪成为名副其实的第一大罪。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公安部门加大了对醉驾等行为的查处;另一方面是随着科技的发展,查处的力度在不断增强,醉驾行为逐渐“逃无可逃”。所以,并不是醉驾入刑前没有或很少有醉驾行为发生,只是未被发现。因为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公共资源浪费严重、惩戒效果不明显等原因而建议取消醉驾入刑,这好比“猪八戒败阵——倒打一耙”。在信息如此发达的时代,醉驾入刑已超过10年,社会效果有目共睹。

抛开整体单看结果的做法不可取。据朱列玉提出的,部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犯罪人尽管情节较为轻微,却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部分醉驾行为情节轻微,这更多是在没有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时就已被交警或群众制止,避免了重大事故的发生。而醉驾行为一旦产生,就已构成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

法律是捍卫人民群众权益的工具,也是阻止损害人民权益事件发生及消除相关威胁的重要武器。醉驾的结果往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威胁,轻则撞坏些东西,重则是人命关天的事。

醉驾入刑尚且发生那么多因醉驾造成家破人亡的事故,那么如果将醉驾造成的结果来作为是否是犯罪行为的依据,醉驾的成本降低随之降低,那么是否会出现更多醉驾行为?交警及时发现并制止了醉驾行为,避免事故的发生,这样的结果当然是好的,但不是每次都那么幸运。取消醉驾入刑可能会增长人们的侥幸心理,也许更多人会铤而走险,喝酒后因贪图方便等各种原因而自己开车。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无事发生是最好的结果;但当一条生命丧失在醉驾的车轮下时,这是醉驾者付出再大的代价也无法挽回的结果。醉驾入刑不单是对醉驾者的惩罚,更是对世人的警醒。

有法必依是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中心环节,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减少犯罪行为的发生不是降低对犯罪的要求,而应抓住主要矛盾,从源头解决问题,而不是“取消醉驾入刑”这种停留在表面上的办法。不知法犯法的原因可能是普法不到位、公民对法律认知不深等;知法犯法则是蔑视法律权威,忽略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众所周知,喝酒后人可能失去判断能力和控制能力,但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事故结果不是逃避惩罚的借口。

取消醉驾入刑不是解决醉驾行为发生的根本办法。长久之计是做好普法工作、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帮助公民认识酒驾、醉驾的危害,从源头掐断部分人群喝酒后想开车的想法,如此方能真正杜绝醉驾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