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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赛摩”遇见“山地自行车”

#宣汉我的家# 【当“赛摩”遇见“山地自行车”】去年,郑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二轮自行车由宣汉县较场街往琦云南路方向行驶;梁某某驾驶川SDS***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宣汉县西街至琦云南路方向行驶。当天12时14分许,两车行驶至琦云南路400米处发生碰撞,造成郑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成因分析:郑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三十八条之规定,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即“……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应当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